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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商标注册拼音域名算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1-03-02 17:32     来源:互联网    作者:大热    5262

近年来,在国外和我国香港,把著名商标作为域名抢注的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可能也会有很多好奇:究竟使用他人商标注册拼音域名算侵权吗?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这个问题吧!

笔者认为,若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不认定为侵权更为合理。理由如下:1、从域名作用看,它只起地址的作用。域名是网络用户互相联系且可由电脑识别的一系列符号,作用是确定网络地址,便于用户之间的信息传递,实现电脑网络化功能。域名不依附于特定商品,也不与特定商品相联系,不代表某一企业或某一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在使用过程中,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域名没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基础。

使用他人商标注册拼音域名算侵权吗?

2、域名与商标名称对应关系引起的保护不能。域名都要求用字母(A-Z)、数字或连接符(-)等组成,不允许用汉字做域名(据报道现已有尝试)。中文商标会遇到两个问题:(1)中文商标名称的汉语拼音能否得到商标法的保护。我国商标法只规定权利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但对注册商标的汉语拼音未规定是否予以保护(以汉语拼音注册为商标的除外)。(2)中文不同而拼音相同的商标权利归属冲突。该商标的汉语拼音在域名上的权利应由哪方享有。如“昌鸿”商标的汉语拼音与“长虹”的是一样的,如果双方都要求“侵权”的域名用户停止使用并由自己使用,该如何解决呢?还有一个问题是中英文商标都会遇到的,即不同行业商标雷同的现象很多。如自行车、毛毯、肥皂都有“凤凰”商标。可见,域名与商标名称往往并非纯一对一的对应关系。若将商标的域名使用权判给任何一方都不尽合理。

3、从商标自身的保护范围看,它的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只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但域名是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地址,既非一种商品,也不是一项服务,所以,商标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停止域名使用。

4、从商标名称在域名中所占的比例分析,商标名称部分不具有显著性。如“HUDIE.BAIDA.EDU.CN”域名中,“HUDIE”(蝴蝶)只占其中的一部分。只要未对“HUDIE”部分做突出性宣传,不对其做动态的商业性使用,人们对其的注意力是不集中的。也就是说,商标所具有的无形资产并未被域名用户“搭便车”。因此,这种使用方式也就缺乏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条件。

关于驰名商标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般只及于直接的商业利用。若域名仅作互联网地址静态使用,即使该域名中包含他人的驰名商标,只要没“搭便车”和利用驰名商标的无形资产,就不侵犯商标权人的利益。但是,用户对域名中的驰名商标部分如作突出性使用,意图借驰名商标提高用户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获得不正当利益,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例如在产品包装中将他人驰名商标部分恶意突出性使用,又如在产品广告中故意将域名中包含的他人商标部分作突出性的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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