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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商标注册的一些建议

发布时间:2021-09-18 10:49     来源:互联网    作者:QR    3402

当前,国家政策鼓励创业的加持,小微企业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但这些企业由于是初创,资金和资源都是很稀缺的。资金的短缺局限了很多初创企业能做的事儿,像企业的注册、工商代税等,可能前期由于资金不足就会寻求第三方服务机构帮助。

小微企业商标注册如果自行注册,会有以下劣势。一是商标注册时间相对来说还是较长的,而且程序也是较为繁琐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要求。二是自行招人来负责的话,人员经费的成本还是很高的,这对于小微企业的资金要求还是有点高的。

一、小企业商标注册的一些建议

1、突出政策扶持,强化激励引导。建议政府将实施商标战略写进年度工作报告,建立商标战略推进机构和协调机构,从资金、项目到服务等给予支持,对成功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以及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激发企业对商标注册和培育的热情。

2、做好商标注册的宣传及服务工作。利用各类媒体以及将要施行的年报抽查等方法,宣传引导,增强企业靠商标增效、靠品牌发展的意识和信心。制定并完善好《关于加强商标注册指导工作的意见》,使商标行政指导与市场准入、经检办案、日常监管实现有效对接,对新办企业,从名称核准抓起,考虑商标注册,实行商标字号一体化发展。

3、借助平台促商标代理机构规范。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一方面既要公示商标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基本信息、业务办理信息以及奖惩信息,以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优胜劣汰;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和帮扶,促其提高信用意识,规范信用管理。

4、破除政府部门的 “倒置逻辑”。政府部门应破除“介入市场主体推介商标注册是一种本分”的“倒置逻辑”,要在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上下功夫,用良好的政策导向、发展氛围吸引企业,引导现有企业做大做强、稳心留根,放大区域内有利于企业成长、发展的“三公”环境,逐渐起到对各类新办企业及小微企业商标注册的示范和激励。

5、认真开展好商标质押工作。开展“三名”商标企业贷款需求摸底调研,对企业商标价值、发展规模、竞争实力等方面进行认真考量,对一些发展潜力大、银行信用好的“三名”商标企业争取银行授信,以企业的商标权进行质押融资,从而促动未注册商标企业重视商标注册和培育意识,增强商标注册主动性。

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和申请注册的商标都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获准注册。首先,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其次,申请商标注册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三、哪些商品必须进行商标注册呢?

烟草制品是强制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

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因此,烟草制品仍为国家强制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方可在市场销售的商品。

1984年的《药品管理法》第41条曾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改后取消了上述规定。因此,人用药品不再作为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与原商标法律不同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规定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只在第4条中明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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